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九游会ag

发布时间:2016-10-03 18:02    浏览次数:
校发〔2016〕18号
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河南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学校所属单位(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考察识别的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加强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第五条  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效,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做好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干部兼职等管理工作,坚决查处违规收取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加强干部选任、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评审评比、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口的专项治理。积极发挥工会、教代会、学代会等作用,不断完善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机制。
        第六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约束机制。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河南农业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推进学校行政部门简政放权,明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权力约束。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问责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保障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以零容忍态度支持纪委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第八条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自觉接受监督。要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科学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第三章  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分解
        第九条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具体包括:
       (一)带头责任。严格自律,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二)教育责任。组织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规章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属的廉洁教育。
       (三)落实责任。切实担负起领导、执行、推动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党建和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推进;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建立责任传导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和“一岗双责”要求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内容和责任人,层层分解责任,级级传导压力。
       (四)监管责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勤政廉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听取班子成员和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五)支持责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大力支持和推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十条  落实分管领导责任。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包括:
       (一)指导责任。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之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
       (二)监管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三)支持责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职,配合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
       (四)自律责任。严格自律,自觉防止权力滥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守住廉洁底线,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四章  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和落实分解
        第十一条  校纪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责任。具体包括: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四)推进风险防控。增强学校各单位(部门)、各级干部和广大教职工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指导业务主责部门加强重点领域和关口的廉政风险防控和检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措施有力、预警及时、公开透明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五)强化教育提醒。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促进教师廉洁从教,促进学生廉洁诚信观念养成。
       (六)严肃查办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
        第十二条  校纪委书记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校纪委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学校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同时,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四条  完善专题会议和廉政分析制度。学校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校党委书记亲自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工作;学校党委会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组织廉政专题学习(培训);积极促进学校各级组织的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或廉政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报告和约谈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校党委每年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直各单位按要求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实行校党委书记、校长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制度,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的下一级部门负责人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制度。
        第十六条  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教育培训和培养使用,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追责
        第十七条  加强巡查监督。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校内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强化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加强检查考核。校党委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报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加强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和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直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直各单位)

                                                                                                                          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