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游会ag

发布时间:2016-10-01 15:27    浏览次数:
校发〔2016〕1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校党委决定对《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校发〔2015〕1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教职工和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将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纳入教职工入职教育和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之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引导青年教职工、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坚持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早教育,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提交申请时须年满18周岁,由本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个人经历和家庭背景等基本情况,进行教育和鼓励。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备案。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自觉的献身精神;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对于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采取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由党支部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其有关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形式及内容: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谈心谈话。培养联系人应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实践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组织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四)参加组织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组织活动,如接收新党员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优秀党员表彰会等。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主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书面思想汇报至少每季度一次,培养联系人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并把考察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通过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团结身边同志情况、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
(三)现实表现情况。要考察其能否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能否在学习、生活和本职工作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要及时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将其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不满一年的;
(二)没有按要求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
(三)28岁以下团员要求入党,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
(四)学生近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在本班前二分之一的;近两学期必修课有不及格门次或入学以来必修课不及格门次累计达到3门次(含3门次)以上的;
(五)学生综合表现不积极、不突出,未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六)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员和群众意见或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时有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其有关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标题是:“关于×××同志的政治审查报告”,落款时要注明党支部名称和审查时间。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发展对象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或经过培训没有达到结业要求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预审中要及时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对将要毕业或离岗的发展对象,在其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再发展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  预审合格后,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发展对象,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供名单,统一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经预审和公示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会议,若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情况、考察情况、政审结论、公示情况等,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表明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七天内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审查。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查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查和表决。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或签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通过后,要在十五天内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拟接收预备党员有关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材料。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党委审批同意后,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校党委印章,校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校党委审批后七天内将发展对象审批情况通知党支部,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党支部应派人找预备党员谈话,并及时向全体党员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妥善保管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组织材料。毕业生离校或教职工调动工作时,将其入党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党支部活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每季度考察、讨论一次,并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在期满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基层党委、党总支说明原因。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校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提醒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如果经党组织教育后,仍不提交转正申请,确属信仰动摇,不愿意继续履行党员义务的,经支部大会讨论,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报校党委批准,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大会程序、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查和表决。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转为正式党员的“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或签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在十五天内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转正的预备党员《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经校党委审批同意的,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并加盖校党委印章,校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校党委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定。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及时送交学校档案室,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专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由组织员等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及更新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上报材料虚假错误、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党章党规严格实施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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